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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2022年2月11日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新规正式落地。根据相关统计,截至5月5日,共有18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GDR,其中有13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另有35家中国企业正在推进海外发行GDR事宜。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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