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母亲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8日,原告父母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原告父母双方共同财产,2018年9月7日原告父亲去世,2020年10月12日原告母亲去世。原告准备继承该房产时才得知,该房屋于2019年8月1日以买卖方式转移至被告名下,过户时该房屋的一半已变为遗产,承继人未办理继承或未争得继承人同意之前不得买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系被告舅舅,其母亲(监护人)为原告姐姐,被告及其监护人在未经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隐瞒事实的手段将房屋进行了过户,该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套房子是被告父母的房子,是因为她姐姐家要另外买套房子,但为了规避税费,所以把原有房屋过户给她母亲代持。
法院查明
宋某杰,林某系夫妻关系,宋某昊系二人之子,宋某娜系二人之女。陈某刚与宋某娜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陈某娟。宋某杰于2018年9月7日死亡,林某于2020年10月12日死亡。
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刚名下。后陈某刚与林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刚将一号房屋出售林某,约定房屋购房款54万元,后陈某刚将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经询,被告称房屋系由林某代持。经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林某并未支付购房款,房屋一直由陈某刚、林某、被告使用。
2019年8月1日,林某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将一号房屋出售被告,购房款50万元。后,一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经查,被告并未向林某支付购房款,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刚、林某、被告使用。
为证明林某代持一号房屋,被告提交林某与陈某刚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某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陈某刚与林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一号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但林某并未支付该房屋对价,此后林某将一号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至被告名下。故林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侵犯原告权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与林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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